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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安全隐患:立法惩罚马路“低头族”有没有必要
文章来源:中国干部网    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6-20 11:29    点击量:3138    

  6月8日,台北交通文教基金会主办“行人过街看手机是否该取缔”座谈会。与会专家认为,对于行人过街看手机行为,采用“立法”规范与处罚,不但具有宣示性、教育性,而且是真正保护行人交通安全的作为。

  过马路玩手机、骑电动车看订单、开车刷微博……越来越多的马路“低头族”,正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“隐患”。

  对于驾车接打电话的情况,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,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。

  对此,有民众表示,这些规定只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接打电话,但是对刷微博和朋友圈等行为并没有明确限制,尤其对于行人玩手机问题,还存在监管空白,可以考虑采用立法的手段进行规制。

  对于马路“低头族”,到底有没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惩罚?

 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:

  现在“低头族”出的事故多不胜数,不出事的时候没关系,一旦出事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,对自己、对他人、对社会公共安全都是极其不负责的,在现行法律中增加对“低头族”的管束十分必要。对“低头族”立法,就像对公共场所禁烟立法一样,虽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绝,但是可以净化社会风气。

  目前,对行人过马路玩手机如何监管还属于法律空白,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这些行为,只有行人闯红灯的时候才可进行执法。具体在立法时,可将“低头族”分为两类,一类是行人,一类是司机。对司机接打电话的情况,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加以细化,比如确实无法避免的情况下,司机可以用耳机和免提接打电话,但对于刷微博、发信息、刷朋友圈等是绝对不允许的。同时,增加对行人的管束,在重要的公共场所,尤其是交通路口,对“低头族”尽到警示义务,对违反者要进行相应处罚。

  立法的难点是处罚力度不好掌握,执法也可能存在困难,对这方面可以慢慢进行完善。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,不宜采用太严厉的处罚方式,以提醒、警告、罚款等方式较为合适。执法方面可以采用招募志愿者的方式减轻交警、协警以及管理人员的压力。

  网友热评

  @故乡雪2010:现在“低头族”实在太普遍了,口头提醒对他们来说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,而且也不可能做到单个纠正。如果想要引起他们的注意,就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,比如立法,才能达到效果。

  @浅蓝色的花:就现在的状况来看,很多过马路的“低头族”根本意识不到身边的危险,就算交警看到了,也不能硬加处罚,最多提醒一下了事,其余的就全凭行人自我约束,效果差强人意。

  @未知的未来:“低头族”认为自己不会出事,这都是抱着侥幸心理的盲目自大,但是走路时玩手机不仅对眼睛不好,同时也容易影响人们对周围事物的感知力,以致于无法正确判断周围环境的安全性,这都是无法由自己意志力控制的,所以还是应彻底避免成为“低头族”,才能真正避免由此产生的事故。

 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:

  国家要进行一项立法,需要调集大量的立法资源。目前在立法资源如此有限的情况下,应当尽量将好钢用在刀刃上,将立法资源留给需要迫切立法的事项,而没有必要占用国家的立法资源。如果这一条款通过,所耗费的执法成本必然十分庞大,其执法成本该由谁来承担?

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:

  对于“低头族”进行立法没有必要性,这是一种反应过度。立法不是万能的,并不是任何问题都需要立法来解决。低头族是一种社会行为,其管理方式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,可以运用社会倡导、宣传以及加强家庭、学校方面的教育等方式来进行。另外,能否通过立法来管住“低头族”,也是要考虑的重点,要合理评估立法预期及其社会效应,尽量减少立法的试错成本。不然制定一项无法施行的法律,只会降低法律的威严。

  要立法就要明白什么是“低头族”,这个界定一定得清楚,但现阶段“低头族”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,并没有统一概念,比如,低头多久算低头?低头看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,还是包括看书看报等?在哪些公共场合算、哪些场合不算?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,要立法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
  具体执法也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。首先面临的将是执法人员配备的问题,执法人员要配备多少才能落实好这一规定,在什么地点、什么场合执法才合理?其次,在执法过程中,还要提取证据、调取录像、开具罚单、保留资料等,这些都需要执法成本,一个执法人员尤其是有职责在身的情况下,有多少精力去管“低头族”?最后,执法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也是值得考虑的,现在连行人闯红灯都还不能完全杜绝,更别提“低头族”了。

  网友热评

  @My专属幸福201:如果对“低头族”进行立法,其性质应当是一部倡导性的法律法规,在执行上难免存在困难,取证难、固定证据难、处罚难等都会暴露出来。

  @长安_西望中:有时候跟着地图的GPS找路,就是需要边走边查看的,这样也不可以吗?(记者  朱琳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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